7月28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原广西贵港市常务副市长黄志光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黄志光先后利用其担任广西桂平市市长、市委书记,贵港市市委常委和贵港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50万元。2007年初至2010年,黄志光任桂平市市委书记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意逾越职权,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13.5万元。 法院认为,黄志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志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职权,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构成滥用职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