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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崇纪发〔2014〕2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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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倡导勤俭节约、健康文明的社会风气,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子女操办婚事,为父母、配偶操办丧事,适用本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对象操办婚丧事宜。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操办除婚丧以外的生日(满月、百日)、迁居、升学、参军、履新等类型的喜庆事宜。如确需操办,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对非请自到的其他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无法拒收的予以登记上交。
第五条 严格控制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宴请范围和规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邀请现任职岗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
(二)严禁使用公款、公车、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三)严禁组织7辆以上婚丧喜庆车队,或车队中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车辆。
(四)严禁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或者分批次、多地点变相大操大办。
(五)严禁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六)严禁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收受近亲属以外的人员所送礼金(礼品折合)每人不超过人民币200元。
对无法拒收或者超过标准的礼金、礼品,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上缴国库。
(七)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崇左市直单位及江州区的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扶绥县、大新县、天等县、宁明县、龙州县、凭祥市等6县(市)的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按10人一桌共20桌)。
操办丧事根据实际从严控制规模。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应当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并签订廉政承诺,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结束后10日内补办报告手续。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和礼品,一律收缴。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有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崇左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崇左市监察局
201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