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纪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27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通报指出,对27起典型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全区为期9个月的专项工作集中整治阶段即将结束,但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无穷期。各级党委(党组)要继续高度重视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到县乡,把责任压实到基层。县乡党委要发挥关键作用,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总结专项工作经验,持续加大工作力度,谋划下一阶段工作,推动查处群众身边腐败问题进入常态化。要注重围绕脱贫攻坚大局,紧盯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27起典型案例是:
一、南宁市武鸣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办公室原负责人蒙焕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问题。2011年12月至2014年7月,蒙焕宁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未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材料,致使158户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违规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造成国家损失租赁住房补贴24.7万元;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2016年5月,蒙焕宁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马山县林圩镇七贤村委原班子非法收取农村危房改造财物问题。2009年至2014年,马山县林圩镇七贤村委原班子5名成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农村危房改造好处费。村委原党总支部书记邱龙养索取、收受好处费1.73万元,村委原主任黄日乐、韦呈才分别收受好处费1.36万元、1.08万元,原副主任黄文学收受好处费8200元,原会计石振文收受好处费9400元。2016年5月,邱龙养、黄日乐、韦呈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黄文学、石振文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三、融安县长安镇祥多村委原主任肖意良非法收受危房改造财物问题。2012年至2013年,肖意良利用协助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之便,非法收受危房改造好处费共计2.95万元。2016年5月,肖意良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融水县红水乡良双村委原副主任韦国强挪用生态公益林管护费问题。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韦国强利用其管理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良双村良列屯集体生态公益林管护费4.96万元归个人使用。2015年12月,韦国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荔浦县财政局采购办原主任谢长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问题。2010年10月至2015年1月,谢长缨在担任荔浦县采购办主任(借调)期间,先后收受有关招投标公司给予的中标项目好处费共计32.49万元。2016年5月,谢长缨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兴安县漠川乡白面村委原主任张昌旭骗取国家扶持移民集体项目资金问题。2011年至2012年,张昌旭通过虚构建设漠川乡大岭菁肉牛养殖合作社、伪造受益移民花名册的方式,骗取国家扶持移民集体项目资金24万元。2016年5月,张昌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藤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原站长罗启洪审批失职、骗取养殖扶持资金等问题。2009年至2012年,罗启洪在审核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工作中,违反规定发放油价财政补贴,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19万多元;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申请新增网箱补助,骗取国家养殖扶持资金29.47万元。2016年5月,罗启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岑溪市南渡镇旺练村党支部书记黄善富等人骗取生态移民项目补助款问题。2014年至2015年8月,旺练村党支部书记黄善富和村委干部张炳通、刘长森、黄积钊在协助南渡镇人民政府开展旺练村生态移民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虚构扶贫户的方式,骗取上级生态移民项目补助款68.9万元、基础建设前期工作经费23.2万元,所得款全部用于该村其他项目建设。2016年6月,黄善富、张炳通、刘长森、黄积钊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九、北海市就业局原局长胡波违规经商办企业、挪用公款问题。2009年5月,胡波以他人名义出资成立北海市宏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违规经商办企业;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北海市就业局下属企业的结余款用于支付宏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费共计38.02万元。2016年5月,胡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上思县水利局原局长凌鑫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问题。2011年至2014年,凌鑫尚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上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好处费共计55万元。2015年12月,凌鑫尚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防城港市港口区扶贫办原主任陈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问题。2010年至2015年,陈杰在扶贫产业开发项目鸡苗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鸡苗供应商好处费共计20.28万元。2015年12月,陈杰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大石古村村民小组原组长王中创套骗征地补偿款问题。2010年6月,王中创利用协助开展征地工作之便,分别以其亲属及本人名义先后两次虚列青苗及地上构筑物,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2.48万元。2016年4月,王中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灵山县旧州镇大岭村村委原主任张光芬骗取危房改造补助等问题。2014年至2015年,张光芬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补助款,骗取资金1.86万元;收取危房改造好处费1100元。2016年3月,张光芬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四、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原副调研员韦国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问题。2007年至2014年,韦国谢利用担任覃塘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和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的职务之便,在石场年审、工程承包和拨付、土地出让手续及矿产资源规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万元,与他人共同受贿6万元。2015年12月,韦国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万新村党总支部副书记韦寿理虚报冒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问题。2012年至2014年,韦寿理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隐瞒、虚报家庭收入的方式,以其亲属名义虚报、冒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5153.6元。2015年12月,韦寿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六、博白县住建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股原负责人黄国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问题。2008年至2015年,黄国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总评审批及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验收、办理许可证等事项上提供便利,收受房地产开发商财物14.5万元。2016年5月,黄国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七、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原副支队长覃德星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问题。2011年至2012年,覃德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违章建设仓库老板给予的好处费6.6万元。2016年5月,覃德星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八、田东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原主任罗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问题。2012年至2015年,罗震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营养早餐鸡蛋工程的供货商好处费5.64万元。2016年5月,罗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九、德保县马隘镇马牌村党支部原书记周明军骗取征地补偿款问题。2015年5月,周明军在协助马隘镇政府开展征地工作中,伙同他人采用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骗取土地补偿款1.88万元。2016年5月,周明军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二十、富川瑶族自治县城北镇凤岭村党支部原书记翟天法等人私分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问题。2005年至2013年,翟天法与村委原主任翟绍卿、原副主任翟相球、原副主任陈永杰、特派员岑新科,以支出生态公益林管理费的名义,每年从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护经费中提取部分进行私分,共计10.75万元。2016年4月,翟天法、翟绍卿、翟相球、陈永杰、岑新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二十一、昭平县走马镇黄胆村党支部原书记何喜中侵占水毁房屋补助款等问题。2010年至2014年,何喜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水毁房屋补助款2.3万元,向群众收取苗木款共计2.06万元。2016年5月,何喜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二十二、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镇板坡村村委原主任韦明尚挪用集体资金、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问题。2011年至2015年,韦明尚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村刁江污染补偿费11.3万元,索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工作好处费8600元。2016年5月,韦明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三、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兼爱乡庆安村党支部原书记蒙春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问题。2009年至2013年,蒙春波在担任庆安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危改户好处费共计2.95万元。2016年3月,蒙春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四、忻城县安东乡国辉村委原主任罗泽群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问题。2009年至2013年,罗泽群在为农户申报危房改造补助指标过程中,违规收受危改户好处费共计3.31万元。2016年4月,罗泽群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五、来宾市水利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华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问题。2011至2016年,李华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水利项目中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共计52.4万元。2016年5月,李华兴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六、崇左市江州区林业局原局长周奇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套取资金等问题。2014年至2015年,周奇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林木采伐、林权证登记审核备案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收受财物共计14.5万元;在担任江州区石景林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虚开发票套取国家资金近5万元。2016年5月,周奇振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七、大新县雷平镇供销社原主任农国兴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问题。2010年至2012年,雷平镇供销社法人代表农国兴与他人共同编造虚假材料,申报、套取国家专项资金70万元,并从中挪用40万元支付该社职工养老保险金、职工工资补助等费用。2016年3月,农国兴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