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审理市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乡科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等。
2.负责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3.负责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办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
2.负责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3.负责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办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