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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一季度运用第一种形态29.4万人次


来源:中央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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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胜军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近日通报的2021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数据显示,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41.2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29.4万人次,占总人次的71.3%,这一占比创下了历史新高。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做到早发现早提醒、真容错敢纠错、讲政策给出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全会部署,扎实履行监督第一职责,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使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生活。

  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后,通过谈话提醒、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和责令作出检查等方式,及时纠正偏差。1至3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23242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15388人次。

  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注重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精准分析问题,实事求是作出相应处理。

  2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的线索分析研判专题研究会上,大家对一名被函询党员的复函进行了集体研究。这名党员在复函中坦承事实并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最终,结合该线索外围核查、该名干部函询态度、工作一贯表现,驻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谈话函询是用好第一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的重要手段。今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8万件次,高于前三年同期数据。

  各地纪委监委不断深化、细化谈话函询工作。重庆市纪委监委修订《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回复办法》,坚决维护纪律严肃性,第一季度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5585人次,运用第一种形态4726人次。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协同发力,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才会更加有力有效。纪检监察机关发挥监督责任和协助职责,压紧压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将各级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内容,制定印发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促进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一体落实。厦门市湖里区第一季度共开展谈话函询59件次,其中党组织开展落实主体责任谈话52件次,占比8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