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住建局疏于监管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的问题 | 发布时间: | 2019-02-02 12:14:14 |
留言内容: | 2015年由凭祥市越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狮山御景小区,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8年3月,至今仍未交房。这期间,在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情况的下,就以电话形式告知业主收房,一部分不明就里的业主被强迫收房,并缴纳了前期的物业费。在2018年12月,业主们相继给开发商及住建局提交了报告:要求开发商必须经过合格验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交房,且前期的物业费由开发商负责,对涉嫌乱收费的项目进行核查。要求住建局加强对开发商及物业进行监管。目前为止,开发商尚未给我们业主答复。住建局给我们的答复是:前期的费用由开发商支付,要求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公示。担这些也仅仅是停留在表面上。物业收费仍然是照收不误,收费项目没见有什么公示。
当前是由广西晟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目前张贴出来(未公示)的收费依据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业主临时规约》,我们业主也未见过这个临时规约。 物业公司收取的0.1元/平方米公共维修资金,我们认为是不该再收取,根据《凭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办法》已经按每平方米65元缴纳了专项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第三条,该款项资金使用范围已全部包含在内,因此我们认定该收费属于重复收费。 根据之前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约,垃圾处理费是2.5元/平方米,物业公司收取的是3.5元/平方米。物业管理费0.7元/平方米,收取的是0.9元/平方米。依据市住建局给业主的答复,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应该与业主协商,担未见物业与业主协商就直接实施他的收费标准。问物业,他就说让我们去问开发商,也提供不了有关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房子是我们辛辛苦苦挣钱买的,强烈要求市住建局对凭祥市越兴房地产公司及广西晟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监管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纸张上,请市纪检督促市住建局履行职责,责令对这2个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为盼,同时督促该开发商加快办理交房手续,不要在纸张上忽悠老百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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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尊敬的网友: 您发来的《关于住建局疏于监管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经研究,做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逾期交房、未符合交房条件强迫收房问题。 按国家相关规定,预售商品房交付条件必须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而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前提要先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等手续。 经调查,狮山御景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目前只完成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规划竣工验收手续,还不具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条件,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强行要求购房人收房属违规行为,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且逾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针对逾期交房责任,购房人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向开发商追责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狮山御景小区原先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是由开发商根据相关规定聘请的晟海物业公司。2018年6月30日,晟海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定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到期,该公司以经营成本过高理由退出狮山御景小区的物业管理。经开发商与晟康物业公司协商并报我局房管所同意,由晟康物业公司接手该小区的前期物管理工作。晟康物业公司接管后应按前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如业主认为物业公司违规收费,可拒绝交费。 目前我局房地产主管部门还未收到晟康物业公司违规收费的证据材料,业主应向主管部门提供晟康物业公司违规收费的证据材料,主管部门才能依据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查处。 三、小区公共维修资收费问题。 公共维修资金不管是一次性收取还是物业公司按月按住宅面积收取,收取的公共维修资金都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擅自使用。一次性收取的公共维修资金一般是用于较大的公共维修项目,使用流程繁琐,难以动用。按月按住宅面积收取的公共维修资金一般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小的维护维修,使用比较便捷,有利于小区日常的快速维修维护。住宅小区实行收取一次性公共维修资金后,业主是否还要按月按住宅面积交付公共维修资金,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未给予明确规定,建议由小区业主自主决定。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