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各级党委、纪委及领导干部知责明责、履责尽责,切实扛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1月21日,自治区纪委下发通报,点名道姓曝光9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的典型问题。分别是:
1.防城港市防城区区委书记莫小林等人因下属单位发生严重违纪案件受到责任追究。2006年至2014年期间,防城区小峰经济作物场通过虚报材料,套取财政粮差补贴资金280万余元,用于日常办公开支和私分。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该区区委书记莫小林,区委副书记、区长王德林被诫勉谈话,副区长陈培伟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北海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黄健等人因该局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9月至11月,北海市科技局班子成员及下属两个单位以虚假名义套取国家专项经费,用于吃喝消费、单位日常开支和职工集体打球活动费用,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该局党组书记、局长黄健被免职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邓双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全市通报批评。
3.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副书记、局长宁德林等人因交通系统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贵港市交通运输局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为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发放补贴。因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贵港市委委员、时任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宁德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已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时任局党组书记杨建军,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徐桂观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吴永明因局系统多名领导干部赌博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1月,防城港市交通运输系统4名处级领导干部(含局纪检组长)、1名科级干部多次聚众打麻将赌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局党组书记、局长吴永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桂林市兴安县直属机关工委书记蒋远钧因单位出纳多次挪用党费用于个人开支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2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兴安县直属机关工委党费管理混乱,致使出纳多次挪用党费19万余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购买彩票。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时任兴安县直属机关工委书记蒋远钧被免职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崇左市宁明县扶贫办原主任李耀军因单位违规发放专项资金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2年至2013年间,宁明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违规给非贫困户发放扶贫贷款贴息和产业扶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共79万余元,因涉及农民人数多、范围大,造成违规发放资金难以追回;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施工方虚报扶贫项目工程量套取资金14万余元。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时任县扶贫办主任李耀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玉林市兴业县城隍镇第一初级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覃季秋因下属违规操办升学宴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8月,兴业县城隍镇第一初级中学政教处副主任梁福怀顶风违纪,在老家为其女儿大摆升学宴40多桌,邀请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部分同事参加,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覃季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党委书记郑世鑫等人因镇、村干部违规接受宴请并饮酒致人死亡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11月13日,久隆镇发生工作日午间违规接受宴请并饮酒致1人死亡事件,经媒体曝光后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3名乡镇干部、1名村委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镇党委书记郑世鑫,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梁景华,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黄定卓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钦州市统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刘洋因单位公款旅游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钦州市统计局以学习交流为名,多次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到重庆市、北海市、防城港市等地公款旅游。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时任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刘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只要履职不力,出了问题,都要承担责任。对上述问题的严肃处理,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体现了严格落实“两个责任”的坚定决心。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要强化责任担当,层层传导压力。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以上率下,管住“关键少数”;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聚焦主责主业,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执纪监督“四种形态”。要强化责任落实,层层抓深抓实。要建立健全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部门权力“三份清单”,要加强检查考核,推动“两个责任”落到实处。要强化责任追究,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六大纪律”和“四风”问题突出,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又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